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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人行李-不用課稅,但數量多還是有可以被課到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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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隨身(後送)行李之裝運進口有時間限制,即應自旅客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進口。如未在期限內進口,除因船期延誤等特殊理由,經海關認可者外,應於該行李進口後四十五日內辦理退運,逾期未退運者,海關將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將貨物變賣,所得價款,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,如有餘款,應繳歸國庫。
旅客攜帶前述規定准予免稅以外屬自用且與其身分相稱之物品(禁止或管制物品及菸酒除外),其品目、數量總值在完稅價格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者,仍予免稅,未成年減半計算。但經常出入境(係指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)或受酬帶貨者,不適用之。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(後送)行李物品,其免稅額及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限額、限量,應合併計算。